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助力服务乡村振兴和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浙江省实施<农业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31号)、《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农保〔2020〕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宁波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补贴政策、保险方案、预算管理、机构管理和保障措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附则等七个章节,共38条。 (一)总则 本部分共3条,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和目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农险办、承保机构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相关定义,农业保险及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原则。 (二)补贴政策 本部分共7条,主要包括险种标的、各级财政补贴比例等内容。明确了中央和市级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具体险种的补贴方案,规定了对市级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了对符合农业产业政策、适应当地“三农”发展的县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和创新险种的“以奖代补”政策以及对承保机构购买再保险的补贴政策。 (三)保险方案 本部分共6条,主要包括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条款等内容。《办法》明确由市农险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年初发布全市农业保险工作方案。规定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明确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涵盖本市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保险金额以先保成本、再保收益原则,逐步提高风险保障水平;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 (四)预算管理 本部分共8条,主要包括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编制、保费测算、保费结算、资金拨付等内容。《办法》规定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的原则;明确了补贴资金预算编制、结算报告、测算报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等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五)机构管理和保障措施 本部分共5条,主要包括各级各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相关职责。对承保机构在共享数据信息、履行社会职责、报告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使用情况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六)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本部分共6条,主要包括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综合绩效评价、日常监督检查和相关处罚条款等内容。 (七)附则 本部分共3条,主要包括县级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办法的要求,施行时间、有效期及相关废止条款等内容。为保障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2023年度工作顺利开展,《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有效期4年与《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有效期一致。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解读形式按市政府统一部署实施。解读人:陈磊,联系电话:89388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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