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997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征,对促进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02年,财政部明确配套费的性质从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2010年,财政部出台《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性基金管理刚性。2024年4月12日,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住建局为贯彻落实浙财综〔2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转发了浙财综〔2024〕9号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了五项内容,包括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程序、监督管理和其他等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收方式。为优化营商环境,明确全市缴纳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流程。明确各地财政、住建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责要求。 (二)征收标准。各地结合历史标准以及中心城区范围调整,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区的配套费征收标准。 (三)减免程序。减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应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对擅自出台的配套费减免政策应一律取消,同时细化具体的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确保国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四)监督管理。各地财政、住建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做好配套费对外公示工作。 (五)其他相关要求。各地财政、住建部门要按省市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配套费实施细则,并分别报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备案。 四、施行时间 本《通知》与浙财综〔2024〕9号实施时间一致,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人为宁波市财政局综合处方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296;宁波市住建局计划财务处王老师,联系电话:0574-891875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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