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综〔2024〕496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征收方式 (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各地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明确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流程。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 (三)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 (四)相关政府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相关工作。 二、征收标准 请各地结合历史标准以及中心城区范围调整,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三、减免程序 根据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权限有关规定,各地应对现行政策进行清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一律取消,同时对现行合法减免政策的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做进一步细化及规范。 四、监督管理 (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相关内容的调整和公开工作。 (二)各区(县、市)住建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五、其他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市)财政、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通知》规定、我市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分别报宁波市财政局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本通知自2024年6月12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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