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关于《宁波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财政局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15:1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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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与制定依据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财会监督,将财会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财政部门作为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监督。财政检查作为财政部门履行监督主责的重要方式,在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强化财经纪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推动我市财政部门加强科学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宁波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制度。

二、政策内容

(一)主要内容

《规程》共九章51条,具体章节包括总则、检查计划、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复核与审理、处理处罚、资料归档和附则。同时,首次以附件形式提供35项财政检查文书参考样式,进一步指导全市财政部门规范开展财政检查工作。

(二)关于财政检查流程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最新文件精神,《规程》将检查流程从原来的“检查选案、检查实施、检查复核决定、检查决定的执行”四阶段细化为“检查计划、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复核与审理、处理处罚、资料归档”七阶段,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检查流程,增强了财政检查的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规程》适用于宁波市财政局、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财政检查工作。《规程》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会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实施的检查和处理活动。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杨老师,联系电话:0574-89388472。

原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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